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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要担责
2025-07-09 11:27:04   
2025-07-09 11:27:04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车纠纷。

  2024年5月13日16时25分许,受害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张某驾驶机动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因征信原因借用李某名义贷款购买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王某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5万余元。

  西夏区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李某作为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未按法律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双方虽系借名买车的关系,但李某对其名下的车辆仍负有督促实际车主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实际车主未缴纳交强险的情况下,亦具有代缴的义务。张某借用李某名义购买车辆,其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对自己支配、管理的车辆当然也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张某、李某均为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现因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某、李某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张某、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损失18万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张某按照其责任比例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22万余元。

  法官表示,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借名人、被借名人均需谨慎对待。对被借名人而言,如借名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不仅被借名人的征信受影响,其还要承担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如借名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违章、交通事故,被借名人不仅要面临缴纳罚款、驾照扣分等处罚,还要对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借名人而言,其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如被借名人对外负有债务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车辆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通讯员 徐嘉璞)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邹炜新